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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 事后不该拒付酬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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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本报通讯员 李鲁生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王某在公园附近散步时,不慎将挎包丢失,内装有钥匙和各类证件等。虽然这些物品不是很贵重,但对王某工作、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于是,王某在沿途张贴广告,称如有人将挎包捡到并归还,奖励3000元。李某看到广告后,遂与王某联系,将捡到的物品交与王某并索要酬谢费。但王某称李某捡到遗失物后理应归还,拒付酬谢费。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王某张贴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应兑现自己的承诺,遂判决王某支付3000元酬谢费。

  【法官析案】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会将自己的贵重物品或对自己工作、生活影响较大的物品如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等丢失,为及时寻回遗失物,失主会承诺如有人捡到,则奖励一定数量的金钱。按说,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道义上讲,捡到者应当物归原主,索要报酬更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道德和法律毕竟不是一个概念,而失主是否支付酬谢费则是一个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遗失物应当物归原主。但对于失主悬赏重谢,捡到人能否索要酬谢费的问题,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认为,拾金不昧且不图回报固然属于崇高的精神境界,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鼓励人们在拾得遗失物后将其迅速返还给失主,完全有必要确立一定的物质激励机制。因此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仅不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反倒能够更好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另外,虽然对于一些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的遗失物而言,报酬请求权的确立并不足以使拾得人返还该物,但是对于许多仅对失主具有价值的物品,例如特定的纪念物、书稿、身份证、护照等证件,报酬请求权制度的存在能促使拾得人将这些对其自身没有价值的物品尽快返还给失主。因此,《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案中,王某在丢失物品后,为尽快找回,悬赏寻找遗失物,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即向李某支付酬谢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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