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应注意的问题(四)
1.关于旅游住宿的信息。《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游行程中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1)旅游合同必须告知旅游饭店名称。告知游客住宿饭店的名称是最为合乎规范的表述。如果该饭店有星级,可一并注明。根据业务操作流程,旅行社可以通过预先准备几家饭店,在出团前确定所住宿的饭店,并书面告知游客。
(2)旅游合同对住宿饭店的约定不能含糊其辞。有关住宿饭店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旅游合同的表述含糊不清,如住宿饭店为“三星或同级”“准三星”,留给旅行社和游客很大的争论空间。按照相关规定,遇到此类纠纷,应当作出有利于游客的解释。
2.关于旅游餐饮信息。《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1)旅游合同可以按照惯例对餐饮标准进行表述。按照旅行社行业的服务惯例,餐饮标准基本有两种表述方式,既可以表述为八菜一汤,也可以注明餐标是每人正餐20元。尽管这样的表述并不一定是最合理和科学,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大致能够体现餐饮标准。
(2)旅游合同安排的餐饮必须体现人本精神。虽然《旅行社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旅行社安排的餐饮至少要满足几个条件:首先,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合法经营。其次,餐饮企业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餐饮企业提供的菜肴和食物能够让游客吃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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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