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游览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1)旅游合同必须填写游览景点名称。对于单体旅游景点而言,旅行社对于旅游景点的描述较为简单,而对于体量较大、或者是旅游景区而言,由于总门票由多个景点门票组成,旅行社对于旅游景点的描述就必须清晰明了,旅游团款包含的旅游景点究竟有哪些,是第一道门票还是景区内所有景点。
(2)必须明确景点游览时间。在旅游合同中,游览时间可表述为1个小时、或游览时间不少于60分钟。旅行社对此规定颇多微词,用“约1个小时”来规避风险,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关于自由活动。《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会安排游客自由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将安排的自由活动是半天还是全天,并且事先约定总共有几次自由活动,自由活动期间是否包含餐饮服务。行程中,导游领队要告知游客在自由活动时的注意事项,防止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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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