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党报热线/焦作旅游 上一版3  4下一版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全面扎实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
修武县:科学管理助标准化创建提速
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应注意的问题(五)
解放区旅游局筹划新年工作
沁阳市旅游局实施行业监管约谈制度
青天河景区全面检修索道
孟州市旅游局对职专学生进行业务指导
月季花园酒店筹办新年晚会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应注意的问题(五)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1.关于游览项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1)旅游合同必须填写游览景点名称。对于单体旅游景点而言,旅行社对于旅游景点的描述较为简单,而对于体量较大、或者是旅游景区而言,由于总门票由多个景点门票组成,旅行社对于旅游景点的描述就必须清晰明了,旅游团款包含的旅游景点究竟有哪些,是第一道门票还是景区内所有景点。

  (2)必须明确景点游览时间。在旅游合同中,游览时间可表述为1个小时、或游览时间不少于60分钟。旅行社对此规定颇多微词,用“约1个小时”来规避风险,但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2.关于自由活动。《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会安排游客自由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将安排的自由活动是半天还是全天,并且事先约定总共有几次自由活动,自由活动期间是否包含餐饮服务。行程中,导游领队要告知游客在自由活动时的注意事项,防止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

  旅游关爱,就在您身边!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