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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岂能缴得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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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岂能缴得不明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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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龙卿

  12月27日上午,焦作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的工作人员与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律师等来到焦作丽景新天地售楼部,调查业主反映的该楼盘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否违规问题。“我们已经多次要求开发商提供有关资料,但是该公司工作人员总是找理由推托,没有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该公司依然不配合调查,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罚。”该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只要市民投诉开发商有违规收取配套费的行为,我们就会克服阻力,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配套费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2009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第五条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此外,第十四条指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标准执行后,不再征收燃气、热力配套性收费”。也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应在办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完整个楼盘的配套费,而这些配套费应计入建设成本核算到购房者的房价中。简单讲,就是购房者购房的房价中,其实已经包含的配套费,因此,除了《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情况,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发商无权再单独收取购房业主的配套费。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再额外收取配套费,相当于双重收费。

  今年年初以来,许多业主发现,他们在2009年4月1日后购买的房子,却被开发商另外收取了配套费。秦女士称,2011年2月,其购买的龙源湖国际广场蓝湖郡住房,被开发商收取了7176元的配套费,并被告知配套费用于燃气、暖气等安装,属代收费用。今年春季,了解到国家的规定后,秦女士等近百名业主找到开发商要求退还配套费,但屡次交涉未果。

  农信小区的业主也反映,焦作鼎盛置业公司在2009年4月1日后收取了业主配套费1万元。了解到《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后,他们都想知道,自己缴纳的配套费冤不冤。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负责查处违规收费问题。该局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坦言,一年多来,他们收到了多起关于开发商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投诉。对于这些投诉他们均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法规等进行处理。业主反映的这些配套费问题大都出现在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5月之间的楼盘。2011年5月份后,随着国家《商品房明码标价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的商品房销售中,购房者购房的房价中明确了配套费,没有再出现这种问题。

  在开发商违规收取配套费的投诉中,一些开发商积极配合,主动退还多收取的配套费。但是,仍有一些开发商却找出一些理由,不配合调查。有的说,2009年年初出台的《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10年实施细则才出台,在这一两年中,他们并不知情。有的借口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注明小区燃气安装和供暖安装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统一向燃气公司、供暖公司申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在签订购买合同时由出卖人代为预收。协议双方已经认可签字,受《合同法》的保护。

  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和律师指出,这些理由均站不住脚。山阳区法院对我市一小区违规收取配套费案的判决案例就可以证明。判决中明确指出2009年4月份,市政府禁止开发商收取“开口费”,这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约定”。根据《合同法》“情势变更”基本原则,开发商收取“开口费”也是无效的。

  经过认真的调查,前不久,焦作鼎盛置业公司违法收取配套费属实,市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已经下达了《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要求开发商退还违规收取的配套费,其他投诉也在按照程序查处落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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