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胡保钢同志提出辞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焦作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胡保钢同志辞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并报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