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丰舒潍 通讯员李新平)日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方式进行简化,并对部分商品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同时,取消以下规定:(1)同批货物检验检疫费超过5000元,超过部分按80%计收;(2)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70%计收;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额边境贸易检验检疫收费,按50%计收。
与此同时,我市还降低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的1.5%。、1.2%。分别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的0.8%。一次性收取;其中,介质土、植物油由按货物总值的0.67%。降为0.3%。收取;小批量食品由按货物总值的4%。降为0.8%。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货物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仅实施卫生检疫的商品,不进行收费。
此外,对于矿砂、矿灰、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等资源类商品的货物检验检疫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定额收取。其中,矿砂、矿渣和矿灰等商品按每吨0.6元收取;液化天然气、气态天然气和石油原油按每吨0.08元收取。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前的,按原收费标准计收费,对属于2012年第四季度免收费范围的,免收相关费用;报检日期在1月1日之后(含当天)的,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