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12年12月31日,法院执行干警突然得到线索称,一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某银行有存款。为避免财产转移,法院决定立即采取冻结措施。执行干警当日下午赶到某银行,向银行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和相关手续后,银行柜员用电脑进行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存款为126万余元,但银行营业部负责人却谎称被执行人仅有1万多元的存款。法院干警要求立即冻结,银行柜员称需要主管签字不予配合。在此期间,银行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被执行人转走120余万元,待法院冻结时,账面仅剩7000多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涉案银行有义务协助执行,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执行款被转移,案件无法执行,遂决定罚款30万元,并责令其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否则将在被转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法院执行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银行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协助法院做好执行工作,但仍有个别银行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将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自己身上,付出了沉重代价。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不需办理签字手续。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限期未追回的,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如果银行违规将面临以下后果:对单位而言,一是面临罚款;二是在转款范围内承担追偿责任。对个人而言,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或拘留;三是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而且,根据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对单位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30万元上限改为100万元,处罚十分严厉。
孙志强说,本案中,涉案银行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领导签字为由拖延办理,并在此期间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被执行人将12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转走,将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银行自己身上。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对银行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追回被转移款项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