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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三包”新规10月实施

作者: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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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包”责任

  由销售者承担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这个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明确,“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销售者可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依法追偿。

  根据规定,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责任承担方面,规定明确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但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全文为6000字的规定还指出,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依法应承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这个规定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义务作了明确,在违反规定时,质监部门等部门除最高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可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

  根据规定,汽车“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与

  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依法向质监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外,双方也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于营运目的

  将不享受“三包”待遇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免除“三包”责任的条件。

  根据这个规定,易损耗零部件超出生产者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经营者依法可以不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同时,在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产品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的;或家用汽车产品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的;或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的;或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的;或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经营者对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这个规定还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的,经营者依法也可以不承担“三包”责任。

  严重安全性能故障

  两次修不好可退货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立毅)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的退货条件进行了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规定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向销售者退货。

  根据这个规定,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

  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或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此外,如果家用汽车产品符合更换条件,销售者无同品牌同型号产品,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产品向消费者更换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这份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出具退车证明,并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包修超过5日的消费者

  有权获备车或交通补偿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记者朱立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5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包修超过5日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备车或交通补偿。

  根据规定,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其中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份规定还明确,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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