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自由活动。《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旅游活动期间,旅行社会安排游客自由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在本次旅游行程中,将安排的自由活动是半天还是全天,并且事先约定总共有几次自由活动,自由活动期间是否包含餐饮服务。行程中,导游领队要告知游客在自由活动时的注意事项,防止游客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
2.关于游客交纳旅游费用的信息。《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游客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必须与游客就旅游团款和交纳的方式进行约定。目前,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之一,就是团队游客为了制约旅行社,防止旅行社服务品质降低,经常提出行程结束前,只交纳部分旅游团款,余款行程结束后付清,有些游客会以服务差为借口,拒绝支付余款,旅行社对此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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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