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卫超、苗小艳)近日,修武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王某与赵某夫妇俩因联手盗窃,各被判处罚金3000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王某到修武县一超市购物时,发现超市储物柜门未关,里面放有一手提包。王某遂打电话将此情况告知妻子赵某,后赵某根据王某授意前往该超市,将柜中的手提包盗走。经查,手提包内有现金2000元及手机等物品,手机价值333元。案发后,王某与赵某见自己的不法行为已败露,为争取宽大处理,将赃款赃物全部退还给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但考虑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且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对他们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