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武民初字274号、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焦民一终字第311号的裁定,被告原海峰、吉留根2010年2月5日签订的林地流转合同认定为无效,因此,东安村吉留根所持编号为C410800751552的林权证视为无效林权证。
特此声明
武陟县林业局
2013年1月15日
遗失声明
因本人不慎,将编号为J410904721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