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陈超、祁冲)为使“人民满意单位”评选活动更加公正透明,评选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县人大常委会经过多方征求意见,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对2003年开展的评选“人民满意单位”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方案着重对五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评选名额,从以往的25名左右缩减为不超过15名,实行优中选优,促使各部门进一步改进工作,转变作风;评选标准,明确了7种不得参加评选活动的情况,为评选活动划出了准入标准,提高评选门槛;参评人员,改全体代表测评为部分代表测评,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责的代表,将丧失投票资格;评选过程,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推选监计票人员,实行当场计票、当场唱票;评选结果,评选出的候选名单将在县电视台及县人民政府网上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如在公示期内有代表和群众认为某候选单位不符合评选标准,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最终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将取消该单位评选资格,并在全县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