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览购物《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款规定,旅游合同必须载明“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一是旅游合同必须约定旅游购物次数。这是《旅行社条例》增加的新规定,旅行社应当就旅游行程中的购物次数作出约定。从某种层面上说,能够明确约定旅游购物次数,就能基本保障游客在购物中的基本权益。
二是旅游合同必须约定旅游购物时间。明确购物时间也是《旅行社条例》的新规定,旅行社在约定购物时间时,既可以表述为每次旅游购物时间为1个小时,也可以表述为每次旅游购物时间不超过60分钟。
三是旅游合同必须约定购物场所的名称。《旅行社条例》的新规定要求,旅游合同中的购物商场有名称,该名称与购物商场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否则属于违规。这和旅行社以往仅仅注明“珠宝店”“茶叶店”“展览中心”的方式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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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
旅游关爱之窗
(第十八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