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索引】: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小董解读】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选择起诉时所管辖的法院,但仅限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而不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其他类型纠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更加尊重意思自治,大大扩展了协议管辖范围,给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充分的选择权。一是扩大了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二是增加了协议管辖地法院的范围,在保留原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五类“固定”协议管辖地之外,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使得原来五类“固定”管辖地变成了实际联系地的列举,只要是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协议管辖的法院,给当事人在协议管辖时提供了更多选择,使协议管辖在实践中更加灵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适用协议管辖时,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一年前,张先生的外地同学因为做生意向其借了5万元钱,当时说好一年后归还。因生意失败,该同学还不上张先生的这笔钱,每次催款,都是找借口推托,一直躲避债务。“打官司吧,还得到外地,又费时又费力,实在是太麻烦了。不要吧,可这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钱啊,我们挣个钱也不容易。”张先生无奈地说。
实际生活中,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事情,《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给当事人在选择法院管辖时提供了更多选择权。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可以事先书面约定更方便、更适合打官司的法院,以减轻原告负担,节约诉讼成本。
据此,小董建议读者,在发生民间借贷时,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写好规范的借条、欠条等凭证,而且可以就发生纠纷时如何选择法院管辖进行书面约定,这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