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卢书国、徐富长、焦国、方革等4位同志提出辞去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焦作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卢书国、徐富长、焦国、方革等4位同志辞去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焦作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卢书国、焦国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