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的有关规定,为从源头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杜绝外地高污染老旧机动车转入我市,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外地转入我市机动车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转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应取得转入地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且达到国家机动车第四阶段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
二、对出租转非车辆、微型载货汽车、中型(含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挂车和注册登记满4年的各类货车等外地车辆,禁止转入我市。
三、凡不符合国Ⅳ标准或上述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不合格的外地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手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手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焦作市环境保护局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