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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
单位将被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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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2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环保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擅自停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
单位将被依法查处


作者:许伟涛 通讯员石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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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许伟涛 通讯员石庆凯)昨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按照市政府要求,我市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为切实加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市直排污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县市区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单位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环境管理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专项执法检查要求,排污单位必须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防治设施。因检修、维护等原因确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停用或者不正常使用的,应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未及时按程序报告的,一经发现,一律按故意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对排污单位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将依法对排污单位采取警告、追缴排污费、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立案查处等相应惩处措施。

  据悉,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分为工作部署、自查自纠、专项检查等三个阶段,各县市区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并将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检查小组办公室;市直各有关排污单位,对本单位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排查整改情况报市专项执法检查办公室;专项执法检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在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期间,局属各科室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三定”方案履行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时将设施停运批复意见通报给专项执法检查办公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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