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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毁约实不该 经调解双方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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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司小利)近日,李先生在一家摩托车维修店修理摩托车,当时双方约好更换的配件价格是70元,第二天结账时店主却索要130元,理由是70元的配件无货,130元是原装货。李先生以维修者没履行双方约定而拒绝多付,维修店却说,不付款不让取车。无奈之下,李先生向马村工商分局12315申诉。

  该分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确认双方所说基本属实,只是维修店如将安好的配件拆卸掉后将无法售出。鉴于此种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供消费者选择。未征得消费者同意而提供服务的,消费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的规定,经调解,经营者承认自己事先未争取消费者的同意而擅自改变约定事项,错误在先,愿意承担部分费用,消费者也同意承担部分费用,最后双方以90元的价格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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