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收入分配改革之重。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工资基数的差距大。比如,有人公积金缴存额上万元,有人缴存额不足百元,形成如此巨大鸿沟的“幕后推手”是个人工资基数的差异。以此而论,公积金缴存上的痹症,其实是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的反映。也就是说,收入分配制度不改革,公积金缴存存在两极化也难以撼动。公积金制度具有福利性,使其客观上已经转化为收入的一部分,在收入分配制度没有清晰改革路线图的背景下,公积金制度隐形福利性就难以扭转。而公积金的隐形福利性,又增加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度。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忧。一些单位之所以屡屡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因为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制度,为一些高收入单位避税提供了政策空间。某种程度上说,公积金两极分化的痹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性不足的产物。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下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前提下,一些高收入单位为了员工少缴个税,在社保和公积金上做文章的冲动就不会停止。如果个人所得税改变单一与个人收入挂钩的政策,而是提高与家庭收入关联度,那么,单位冒违法违规之险去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的冲动就不会那么强了。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严格执法之弱。有单位违规不缴或少缴公积金,有单位突破上限多缴公积金,都与相关范围执行政策不力脱不了关系。当前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政策方面普遍弱势,缴不缴公积金、缴多少基本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公积金管理机构难于干预。从一定意义上说,公积金制度之弊是执法不严的外化。如果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改变执法的被动,不能严格执法,则难以改变有的违规不缴或少缴、有的突破上限多缴的状况。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实现公平正义之难。公积金相差十几倍甚至上百倍的现状,与公众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既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又期待逐步缩小收入差距的愿望背道而驰。从这个角度说,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回归,公积金制度之弊难有根本改观。正视公积金制度之弊,当回归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减少其福利性,强化其解决住房法人功能。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