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党报热线/焦作旅游 上一版3  4下一版
图片新闻
图片新闻
省旅游局将对我市进行旅游标准化评估
嘉应观景区管理局安排工作任务
圆融寺景区努力创建文化旅游园区
台湾游客盛赞影视城
新区居民家门口买菜 困难人员家门口上班
西安寄来感谢信
30吨柴油槽罐车侧翻泄漏
7月1日起地税手工发票停止使用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2013年3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签订旅游合同 旅行社应注意的问题(十一)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关于地接社。《旅行社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游客的同意。”

  一是组团社有权决定是否交给地接社。按照旅行社的经营规则,组团社组团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交给地接社接待。长线旅游团基本上都交地接社,因为组团社对于旅游目的地的服务缺乏掌控能力。考虑到经营成本,短途旅游一般不交地接社,而是由组团社直接派全陪,同时兼任地陪。

  二是地接社的信息必须准确详细。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组团旅行社需要将旅游服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游客同意。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旅行社对接待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游客。这些信息必须在书面旅游合同中得以体现,而且是地接社的全部信息。

  三是旅游合同转让时仍然必须注明地接社信息。旅行社经常把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仍然必须按照规定,逐一把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在旅游合同中,在旅游行程中游客权益受损,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关爱,就在您身边!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

 
3上一篇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