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接社。《旅行社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游客的同意。”
一是组团社有权决定是否交给地接社。按照旅行社的经营规则,组团社组团后,根据需要决定是否交给地接社接待。长线旅游团基本上都交地接社,因为组团社对于旅游目的地的服务缺乏掌控能力。考虑到经营成本,短途旅游一般不交地接社,而是由组团社直接派全陪,同时兼任地陪。
二是地接社的信息必须准确详细。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组团旅行社需要将旅游服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征得游客同意。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旅行社对接待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将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游客。这些信息必须在书面旅游合同中得以体现,而且是地接社的全部信息。
三是旅游合同转让时仍然必须注明地接社信息。旅行社经常把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仍然必须按照规定,逐一把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在旅游合同中,在旅游行程中游客权益受损,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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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