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马道洲
近日,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通过内查外调,查实该市某公司利用转产做幌子、偷税40余万元的事实。
2012年6月5日,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焦作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函,举报内容为:某公司每月给博爱县一个叫路某某的会计2000元工资,让其做两套账,该公司每年收入1~2亿元,而账面只做8000万元;销售货物50%~60%都不开票,还大量抵扣税款;两套账放在公司出纳某某处。
该公司登记注册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9月2日办理税务登记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生化制品及精细化工产品,注册资本为600万元,2005年11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过调阅该公司电子信息档案,获取相关申报数据,并对该公司经营纳税情况以及实现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对该公司生产、供销环节,生产车间、仓库、财务等主要部门进行突击检查,重点做好公司生产销售、纳税申报真实性的调查取证工作。
按照预案,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专案检查人员8人,分4个小组,突击检查了会计路某某和该公司财务室、销售科、仓库以及出纳办公室,取得了出库单、发货记录等资料,而在出纳某某处并未发现两套账。
经专案稽查小组商议,随即要求在场的3名财务人员立即到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接受询问。
令人想不到的是,3名财务人员当即否认了举报事实。
突击询问后,稽查人员当场将其封存的资料打开进行检查,对所有资料进行归并整理,将疑点固定在出库单和发货记录上。通过对账载数据与出库单和发货记录进行核对,发现该公司发出货物信息与开票信息有明显出入。
近日,沁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规定,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401734.52元,加收滞纳金,处以204884.61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