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2年3月,原告梁某与被告曹某、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县城附近的一独家小院卖给梁某,价款为15.6万元。原告梁某于签订合同当日分别支付二被告房款各5.2万元。2012年4月,原告准备入住该房时,却遭到被告家人阻挠,认为房屋价款过低,不同意出售。原告付了房款却不能入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的房产所占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而原告梁某及其家属不是该村村民。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的,因此本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购买本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应当确认为无效。本案中,原告梁某购买集体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法院判决二被告分别返还原告梁某房款5.2万元,并支付房款利息损失的50%。
【法官析案】
当前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对于许多在城市上班、怀揣城市梦想的年轻人来说,购买城市周边农村农民自建房屋既经济又实惠。然而,万一遇到房价上涨或者房屋拆迁等,其将要面临巨大风险。本案就是这样的例子。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一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孙志强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明知所购房屋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仍进行买卖,对造成合同无效负同等过错。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房款并支付房款利息损失的50%是合适的。 仝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