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小董解读】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随时提交。这就导致有的当事人实行“证据突袭”,有的当事人隔一段时间提供一个证据,故意拖延诉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吸纳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证时限的司法解释以及举证时限的实践经验,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举证时限是法院提供给当事人的在合理期限举证的时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应当予以重视。如果在法院提供的举证时限内有证据未提供,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纳该证据,但要给予当事人训诫、罚款,也可以选择不予采纳该证据。这将有效防止当事人出于极端恶意,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拖延诉讼的情况。
【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小董解读】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十分低,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证人作证费用的负担问题。出庭作证不仅耽误时间,还要耗费精力,有的因路途遥远还涉及交通、食宿费用,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民事诉讼法》对于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的负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法条索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小董解读】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涉及到鉴定,比如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判决中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许多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但鉴定人不出庭,无法就鉴定意见当庭质证,影响了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不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审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将导致两种结果:鉴定意见不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此规定将进一步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有效避免因为鉴定意见存在问题而导致案件审理不公现象,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