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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3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消协发布两类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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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传胜

  警示一:莫把“定金”当“订金”

  近几年,购房合同纠纷呈持续升温趋势,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一些购房者不懂“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做起了文章。一旦消费者有事由不能购买时,房地产商却以交付的是“定金”为由不予退还。

  市消协提醒:“订金”仅仅是预付款,而“定金”则是指双方买卖商品时作为已成交的保证。如果消费者不愿买这种商品时,“订金”应退还顾客;已付“定金”的顾客,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再要求商家退还“定金”。

  警示二:购买手机要当心“水货”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手机升级换代步伐也在不断加快。而新手机上市价格往往都偏高,消费者想换新款手机,可是对其高价格难以接受,也就出现了很多消费者选择不恰当的购货渠道购买价格相对便宜的“水货”手机。“水货”手机一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的“三包”等权利难以得到保护。

  市消协提醒:“水货”手机虽然不排除是原厂正货的可能,但绝大多数“水货”手机都是改版的次货,产品本身质量不过关,售后服务无保障。消费者购买手机,一定要到规模较大、商业信誉度较好的手机品牌专卖店购买。同时,消费者购买时要仔细检查新机的包装盒、“三包”凭证、说明书等材料是否齐全,并主动向经销商索要发票或票据。一旦消费者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出现质量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就近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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