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晚,微博上认证为“华藏寺高速路交警”的官方账号发布消息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抓拍到一辆越野车以194公里时速行驶,超速达61%,并公布了该车的照片。18日,甘肃省武威市政府工作人员称超速车确系该市某位副市长乘坐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据当地最新通报称,当时副市长并不在车上,已对司机罚款扣分。(3月19日新华社)
看罢这则信息,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高速路交警没有徇私,公布了明显看似公车的超速信息和照片;二是武威方面积极回应,承认超速车辆属于该市某副市长。客观而言,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违法事件,但由于当地的回应“因公超车”有辩驳之意,就让我们感觉出一种不同寻常的味来。
有了“工作原因”,公车就能超速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交通安全法的角度讲,超速就是违法了,违法了就得承认,并且认真接受处罚。“因公超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道理很简单,如果“因公超速”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诸多法律法规就会形同虚设,官员的不当行为都能打上“因公”的标签,因公喝酒、因公旅游、因公赌博等诸多闹剧就会堂而皇之地出现。
诚然,部分公务用车确实有“因公超速”等特权,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对照上述标准,武威市副市长的座驾显然不能享受任何特权,哪怕真的因为“工作原因”,也不能超速行驶,更不能拿“因公”作为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在任何一条道路上,公务车和私家车一样,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居然飙车194公里,这既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不负责。公务车即使真的“因公超速”,那也是超速。从法律角度来看,“因公超速”和“因私超速”没有本质区别,不能因为你的身份是公职、办的是公事,就有超速的特权。恰恰相反,正是因为官员具有公职身份,乘坐的又是公车,才更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在大众面前起到表率作用。
超速这件事归根到底是一件违反交通法的事情,从中却折射出我们有些干部在自律上、在遵守社会规则上的欠缺。“因公超速”的背后,还是一种特权思想在作祟。这个事件也为广大干部敲响了警钟,干部没有“特权”,只有带头守法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