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杜玲 通讯员张国富) “我没有工作,但我爱人在一家企业打工,他在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等我生孩子的时候,是否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近日,怀孕5个月的刘女士致电本报咨询有关生育保险的政策。为此,记者昨日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进行了采访。
丈夫参保,妻子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我市已开展了对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的医疗补助工作,即:对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按照我市生育医疗费相应支付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维护城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我市不断加大生育保险扩面制度,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明显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
除了把参保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纳入医疗补助之外,目前,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还包括三个方面,具体是:在原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将产前检查(围产保健)等费用列入职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每例200元;将产假期间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并发症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在调研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大幅度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正常分娩由以前的900元提高至1200元,异常分娩(包括臀围助产、臀围牵引、胎头吸引器助产、产钳助产)由每例1200元提高至1400元,剖宫产由每例2200元提高至3000元。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每例3600元。另外,将参保单位职工经过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结扎后输卵(精)管复通术、放置或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实施输精(卵)管节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我市严格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认真落实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拨付生育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职工参加市直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自其参加生育保险之日起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