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许明霞
日前,市民王女士买药时遇到了一件闹心事,是由药品“大限”将至引起的。
据王女士介绍,她爱人在小区附近的一家药店花了18元买了一盒应急软膏。第二天早上,她用时发现该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5月8日,有效期至2013年5月1日。
“现在都4月份了,等于说有效期还不到一个月就到期了。我算了算剩下的时间也用不完这一盒药呀!药店怎么这么不负责任,卖这种快过期的药?”市民王女士生气地说。
于是,她赶紧拿着药到药店找售货员退。谁知道该药店售货员不但不退,而且态度还非常的不好,说药只要没过期就能卖,就能用,没有问题是不能退的。王女士一听不能退就恼了,跟该店员争执了起来。最终,在一位年长店员的协调下,该药店为王女士换成了其他药品。
“药店卖给我的药到过期时都用不完,就该属于销售过期药,不但应该给我退款,还应该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你说对不对?”王女士激动地问记者。
随后,记者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大队,该大队的一位张姓工作人员说,在保质期内的药品都可以销售,只是消费者买回家后要及时检查药品的保质期,并一定要在保质期内服用。 像王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该药店不能按销售过期药品处理,因为药店销售的药品尚未到期。同时他表示,如果市民发现有药店有意出售过期药,可以持药品及购药小票向他们举报,他们会立即对这种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