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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扎实搞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
——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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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就扎实做好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我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

  答:我市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402室)。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市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

  问:对原民办教师享受养老补贴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答:原民办教师必须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能纳入养老补贴的适用范围:1.年满60周岁;2.198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3.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和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4.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农村居民(含后转为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2012年10月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1989年整顿后的新进人员;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

  问: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标准和办法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区划调整中已并入新区的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由新区负责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2012年10月。

  问: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程序和办法是什么?

  答:(1)个人向乡镇办事处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地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原任教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给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3)乡镇办事处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报县市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4)县市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乡镇办事处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后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认定。(5)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

  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认定工作原则上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

  答:(1)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或试用证。(2)1989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3)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教育主管部门及原任教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历年民办教师花名册、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

  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

  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按手印。

  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

  答: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

  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

  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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