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原琳、杜春晖) 近日,解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维权案件,判决被告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出国服务费3.5万元。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3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研修及技能实习合同书及合同备忘录,由二被告安排原告到日本从事研修和技能实习(实际是到日本打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5.5万元的出国服务费。2010年3月29日,被告安排原告到日本。原告到日本后,按照日方的安排工作和生活。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地震导致核辐射,对周边地区的食品及人身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原告考虑到自身安全,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告提出回国申请。2011年3月28日,被告安排原告回国。原告回国后,因被告拒绝退还出国服务费,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研修及技能实习合同书及合同备忘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了义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于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的,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的相关费用。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地震,原告申请终止合同,提前回国,原告的行为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相关费用。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