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2009年12月,黄某借给表兄白某5000元。由于两家亲戚关系较好,并碍于面子,黄某就没让白某打借条。借款到期后,白某迟迟不还钱,黄某经多次催要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黄某向法院起诉白某索要欠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我们常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诉讼中的事实是由一系列证据来支撑的,即证据证明到哪里,法院事实就会认定到哪里。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本案的黄某就是吃了证据意识淡薄的亏。
孙志强说,大家需要明确,法院在诉讼中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可能一致,但也可能不一致。这是因为客观事实发生在前,而诉讼在后,有的甚至相隔几年甚至十几年,认定客观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但由于种种原因,证据会灭失,或者虽然存在但我们并不能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找到,导致诉讼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存在差距。如本案,在客观上,有可能黄某确实借给了白某5000元钱,但在2011年进行诉讼时,黄某并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如债务人打的收据或借据、在场证人的证明等,导致法院在诉讼上不能对借款行为进行认定,也许这与客观事实不符,但这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类似于黄某的情况并不少见,如果打欠条怕伤感情,不打欠条吧,万一发生纠纷很难得到保障,陷入两难境地。孙志强在此建议,大家可以选择适当的取证方法,既不伤感情、面子,又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在出借钱款时,可以选择在人多或众人在场时当面交付,以便证人作证;或者将缴款地点选择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取款凭证、监控资料都可以作为重要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