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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旅游中的“宰客”行为
统一思想 凝心聚力 建设国际知名旅游城市
央视“武林大会”太极拳
套路海选圆满落幕
借力全国平台 推广焦作旅游
积极备战五一小长假
有感于城管“我也只能跪下”
“特权车”不违章,何时不再是新闻
要把“上级授意”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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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防范旅游中的“宰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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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陈先生一家计划利用假期去某地旅游,面对种类繁多的旅游产品,陈先生选择了X旅行社的一个价格低、景点多的旅行团,该旅行社口头承诺没有自费项目。行程刚开始,导游王某就不断向游客推销自费项目,并向每名游客索要1000元自费项目费。陈先生一家没有缴纳,王某就威胁“不缴纳1000元就不给酒店钥匙”,导致陈先生一家在酒店大堂等候长达2小时。次日,到某景点参观时,陈先生一家因没有缴纳自费项目费,被导游甩在景区门口等候其他游客参观。对此,陈先生非常气愤,并向当地旅游部门投诉。经调查,当地旅游部门认为,X旅行社及导游王某存在违法行为,对旅行社和导游实施了行政处罚。

  结合此案例,市旅游监察大队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警惕以“免费”“低价”为卖点的宣传,不要将价格作为选择旅游产品的唯一标准,排除贪图便宜的心理,切记“一分钱一分货”的生活常识。

  第二,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写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购物场所的名称、每次最长停留时间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住宿、车辆、餐食等标准,拒绝“准X星级”“相当于X星级或同级”等模糊表述。

  第三,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旅行社、导游“宰客”行为,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对涉及餐饮、交通、住宿等行业的“宰客”行为,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投诉。

  旅游关爱,就在您身边!

  焦作市旅游监察大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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