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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4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护外来客商投诉权益
我市出台《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作者: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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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婧)《焦作市外来客商投诉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实施,发出了我市铁腕严查严办破坏发展环境行为的强烈信号,旨在维护外来客商的合法权益,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安心创业、舒心发展。

  随着我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的外商投资快速增多。为切实维护外来客商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市结合实际出台此《办法》,对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受理程序、投诉处理程序、投诉机构考核管理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投诉范围:外来客商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外来客商之间产生争议及其他投资纠纷;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办法》明确焦作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作为市政府负责外来客商投诉的专门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外来客商投诉工作,定期通报外来客商投诉受理、处理情况,直接受理、处理重大外来客商投诉。

  《办法》要求,建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法制、监察、商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外来客商投诉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处理重大或疑难外来客商投诉案件。投诉处理机构应对外公布办事程序、投诉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

  《办法》对投诉方法和处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分别规定了各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和办理时限,规定重大或疑难投诉案件实行直报制和领导包案制。

《办法》要求,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是对收到的投诉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是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是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投诉人结果的。

  《办法》强调,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诉处理机构可建议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其要求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行政责任:一是对外来客商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附加条件;二是违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参加活动或培训;三是要求购买指定的产品或有价证券;四是干涉外来客商自主经营;五是违法进行检查,非法扣押、查封其物资的;六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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