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蓓)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被告人李某酒后打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喝酒后骑电动自行车行至马村区某村附近时,因其逆行,与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被害人侯某发生碰撞。李某由于酒后神志不清,非但没有意识到自己逆行的错误,还理直气壮与侯某争吵,并将侯某按倒在地,对其拳脚相加。经鉴定,被害人侯某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后,被告人李某到市公安局马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李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住院费、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