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王先生
问题陈述:我在孟州市一家企业上班,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去年我在上班期间,左手中指和无名指被裁掉。请问,我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该由谁支付?
行动记者:杜 玲
行动结果:就王先生的疑问,记者近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采访。据了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所负的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是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