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房产公司不但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房,而且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小了12余平方米。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2009年12月,李女士与天津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河北区某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19.53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8091.9元,总价款为177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0年10月,将房屋交付李女士。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依约缴纳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而该公司却延迟交房近10个月,于2011年9月才开始办理入住手续。取得房产证后,李女士发现房产证上登记面积为207.1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2.43平方米。
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之内的,李女士有权向该公司追究已付款利息,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该公司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向李女士支付违约金。另外,合同第七条约定,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该公司销售面积差异不超过正负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
经法院调解,被告公司给付李女士逾期的已付款利息9万余元及违约金2万余元,并给付李女士因房屋面积缩水产生的房款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