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年初以来,博爱县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建立了庭前、庭中和庭后三项协调机制,严格坚持“三不”原则,即不强制协调、不诱使协调和不拖延协调,努力以和谐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庭前疏导协调。该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加强劝导,缓解当事人的情绪,弄清不服行政行为的缘由和症结,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联系沟通,配合做劝导工作。
庭中组织协调。在审理中,该院因案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庭外协调。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有争议的案件,组织双方通过协商,在合法的前提下形成双方满意的补救方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案件,督促行政机关在诉中自己纠正,求得行政相对人的谅解,使其自愿撤诉。
庭后回访协调。案件结案后,该院针对情绪反映较强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回访,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中,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效能,借助领导促、邻里帮、亲属劝和典型引等方法达到和解执行。
截至目前,该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率达88%。
(李在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