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困难群众社会帮扶救助体系的意见》(焦发〔2004〕16号),为搞好2013年的“爱心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和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坚持“诚信友爱、互助互济、奉献社会”的原则,履行“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疾病救助”的宗旨,充分发挥爱心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爱心捐赠活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作出贡献。
二、捐赠原则、范围及捐赠标准
(一)捐赠原则。本着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坚持依法捐赠,鼓励奉献,努力做到应捐尽捐。
(二)捐赠范围。中央、省属驻焦单位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干部工人和社会上有经济收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标准。全市企业及营利性事业单位捐出一天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干部群众捐出个人一天的收入,鼓励多捐。
三、捐赠时间及优惠政策
今年的“爱心一日捐”活动从5月15日开始,到6月15日基本结束。
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的捐款由单位统一接受后移交民政部门,按捐赠总额开具捐赠票据,单位将干部工人每一个人捐赠的数额列出明细清单备查,财务部门可在扣缴个人所得税前为干部工人个人按税法规定的额度进行扣除。个人自行向民政部门的捐赠,可保存民政部门开出的捐赠票据,交回其单位,由单位办理个税扣除。
四、捐赠接受方式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分级负责接受“爱心一日捐”活动的捐款和管理。
(一)由市民政局直接接受的范围
1.市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捐款。
2.中央、省属驻焦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等单位的捐款。
3.驻焦部队和大中专院校的捐款。
(二)由各县市区民政局接受的范围
1.本级机关、县市区直企事业单位捐款。
2.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娱乐、服务性民营企业和职工捐款。
3.个体工商户以及市民捐款。
民政部门要向所有捐款单位和个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收据,并于收款当日将捐助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五、捐赠接受办法
(一)市级捐赠接受办法。市直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款由单位汇总后直接缴到市政大厦东配楼一楼工行专柜。
收款单位: 焦作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 号: 1709021029049017519
开 户 行: 市工行解支
热线电话: 3569170、3569173、3569161
(二)县市区级捐赠接受由各县市区级政府自行指定。
焦作市困难群众社会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