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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二十年 无辜子女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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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婚同居二十年 无辜子女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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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周宝兴、张欢)两人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经过平淡的生活后,两人最终“离婚”。近日,马村区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件。

  男子王某与女子李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相爱,尽管当时生活条件差,王某又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两个对未来生活充满美好憧憬的年轻人坚信爱情是彼此的事情,与他人无关。于是,二人冲破世俗、不顾阻挠,在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生活”中,他们生育一子(已成年)、一女(未成年)。很快,美好的爱情被现实生活的平淡所取代,每当矛盾出现时,他们就用“我们没有结婚证,谁也管不着谁”的伤心话语折磨对方。20年的“婚姻生活”,他们几经分合,最终还是无法忍受对方。2013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获得未成年女儿的抚养权。

  最终经法院调解,女儿由其父亲王某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300月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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