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依照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改变用途的面积和当地现行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11.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12. 耕地占用税的征管环节是如何规定的?
国土资源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3.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4.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受理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文件规定,受理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的机关为批准纳税人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事宜。
1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的类型包括哪些?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审批分为即时审核审批和程序审核审批。即时审核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审核、即时办理,程序审核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经过即时审核,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减免税事项,由耕地占用税征收窗口审核人审核签字生效后即可办理减免手续。
16. 耕地占用税程序性减免审核审批权限包括哪些?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17.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有何规定?
对于符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属于即时审核审批的,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属于程序审核审批的,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18. 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申报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单位减免税申请;
(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
申报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审批表;
(三)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四)发改委或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文;
(五)占地项目平面图;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为农村居民的,其占用耕地建房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烈士证书,证明纳税人为烈士父母、配偶、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五)纳税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鳏寡孤独证明;
(六)纳税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材料;
(七)土地部门批准的占地建房手续;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全文完) 地税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