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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假冒他人签合同 触犯刑律后悔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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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张春雷) 5月28日,山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申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申某向崔某提供其伪造的郑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某商住开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使崔某相信自己已经承揽了某小区的施工工程。同年7月15日,申某冒用郑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崔某开办的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的分包合同。两天后,崔某将合同履约金20万元交给申某。之后,该工程迟迟未见动工,崔某向申某索要合同履约金。申某多次推托,后来便不再接崔某的电话。案发后,申某后悔不已,其家属退还崔某20万元,并支付崔某2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崔某20万元履约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的家属积极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支付被害人2万元损失。申某系初犯、偶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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