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财税周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举办爱岗敬业演讲比赛
传递时代正能量
图片新闻
强化税源管理
实施纳税风险管理
举办行政礼仪知识培训班
完成“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交接工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
扎实开展税收优惠减免工作
“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成果丰
焦作日报 | 焦作晚报 | 焦作网 | 焦作论坛
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5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知识问答

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 jzsjb 到 10658300 即可订阅《焦作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登录 焦作网t.sina.com.cn/jzwww焦作手机报t.sina.com.cn/jzsjb) 官方微博参与互动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各地国税部门要迅速组织开展交接税源调查确认工作,对接收的纳税人信息要逐户、逐项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调查确认任务。调查确认原则上应于6月10日前完成。

  2.如何进行调查确认?

  税源调查责任人在收到分配的纳税人信息后,要迅速逐户开展实地调查确认,调查时向纳税人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告知书》,同时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是否按差额征收营业税,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等内容。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确认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3.调查确认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如何处理?

  对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调查确认表的相关栏目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由主管国税机关与同级地税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国税、地税部门意见不一致的,分别上报上级国税、地税部门协商解决。

  4.不在地税移交名单范围内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划转事宜?

  对不在地税移交名单范围内的纳税人,直接向国税部门提出纳入“营改增”试点申请的纳税人,国税部门应尽快进行核实,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所有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均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属于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再进行税务登记,只办理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发票领购簿发放、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等涉税事项。对实际情况与税务登记证内容不符合的纳税人,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调查确认结果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不属于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的(即税务登记证上只加盖有一个部门印章),依税法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之前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现为注销状态的,应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等有关事项;之前未在国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应办理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票量核定、发放发票领购簿、定额核定、申报方式确认、税款入库级次确认等涉税业务。

  6.试点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7.试点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是多少?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定。

  8.试点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9.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 

  税 宣

 
3上一篇  下一篇4  
 
   
   
   

焦作日报社数字报刊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90号 报业·国贸大厦  焦作日报社主办  邮编:454002  电话:0391-8797395
豫ICP备05017631号
所有内容为焦作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