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建筑保护理论起始于19世纪“风格性修复”理论。1844年,法国建筑学教授马利·维奥勒·勒·杜克提出了这一理论,认为,建筑保护必须站在建筑物原建筑师的立场去设想,把文物建筑修复到原有模样,以完美展现原初的风格。“复原一座建筑物不是去保存它、修复它、重建它,而是使建筑物恢复到完整的状态,即使在以前从未存在过。”
西方的古建筑修复研究起步很早,已经积累了很成熟的技术。但我国古建筑有其独特的情况,主要是木质建筑,不同于欧美的石砖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古建筑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引进西方技术。
古建筑保护体系一经形成并得到切实贯彻,中国目前的大拆大建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古老而珍贵的建筑就可能幸免于城市化厄运,悠久的历史古国就可望重展新容,而国人的文明素质也必然更上层楼。这是中华文明的千古事业,任何一位炎黄子孙都无权置身事外。只要人人献上一分力,祖先留下的遗产就会得到珍视和保护,传之久远。 青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