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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分手相威胁 敲诈未遂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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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孙东东、施文星) 因不同意女友提出分手,张某向女友索要10万元分手费,并以裸照相威胁。近日,山阳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张某与女友钟某谈了12年恋爱,2012年10月,女方提出分手。一开始张某接受不了,后来看女方态度坚决,没有挽回的余地,就向女方索要10万元分手费。钟某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后,张某遂于2012年11月8日,通过彩信向钟某发了2张两人的裸照,对其进行威胁。无奈之下,钟某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主动向钟某承认错误,并出具了不再骚扰钟某的保证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威胁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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