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张玉强、范鑫) 为尽快要回工程款,郭某无奈按照欠款方的要求,在对方少支付21万元的情况下签了结清欠款凭据。近日,修武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依法裁定该凭据无效,判决欠款方偿还剩余款项。
2011年,郭某承包了杨某的部分工程。工程完工后,经结算,杨某应支付郭某工程款66万元。可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已过去多日,郭某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因无法支付工人工钱,工人不断上门讨债,郭某的处境十分为难。2012年10月10日,杨某提出只能支付45万元,并且提出双方债务从此一笔勾销。迫于当时的形势,郭某出具了“工程款全部结清,所有欠条作废”的收据,才拿到了45万元工程款。后来,郭某越想越难受,就向杨某讨要剩下的21万元欠款。杨某却一口咬定双方债务已经结清,并且有凭据为证。郭某一怒之下,将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收据是在杨某的迫使下出具的,属于违背原告真实意思的无效民事行为,故依法判决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郭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