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2年6月22日下午,村民李某带着3岁的儿子去田间浇地,中间有事离开,留下儿子跟奶奶在路边玩耍。十多分钟后,李某回来,却发现儿子掉到了水渠的翻水洞里,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认为该村村委会和该县交通局对水渠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了儿子死亡的严重后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要求赔偿177682.1元。
经查,该村原有水渠主要用于村民浇地使用,2009年,县交通局修建公路时将该水渠截断。为保障该村原有水渠功能,县交通局在道路两侧修建了连接两端水渠的地下翻水洞设施。之后,该水渠及翻水洞一直由村委会管理,供村民浇地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县交通局建造翻水洞的目的是连接因修路造成中断的水渠,在道路两侧的进出水竖井口加盖了水泥盖板,设计施工符合要求,县交通局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翻水洞修建完工后与水渠连为一体,由村委会实际使用和管理,竖井口水泥盖板损坏后,村委会作为管理者未及时修理更换,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孩子死亡的次要原因,村委会对造成3岁幼儿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李某作为法定监护人,将3岁的儿子带到水渠及翻水洞的附近,而未对其严加看管,是造成孩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县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抢救费共计59304.63元。
【小董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死者为3岁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李某作为父亲,未尽到看管义务,负有主要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因家长疏于看护而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案例很多,家长既要承受因子女受到伤害的痛苦,又须承担疏于监护的相应法律责任。
小董在此提醒大家,暑假即将来临,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负起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严加看管,不要让孩子单独外出游泳,以防悲剧重演。
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