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实施前,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如何确认缴纳营业税期间的收入?
对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发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及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通知纳税人对缴纳营业税期间应税服务部分的营业额进行确认。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收入确认情况报送确认回执和对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其中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不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试点纳税人,只需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确认回执。
二、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告知纳税人的规定是什么?
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三、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并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可批准其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规定的,应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不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其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符合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申请认定时,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哪些资料?
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符合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确认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且符合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认定时,应履行哪些工作程序?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受理试点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时间从201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六) 税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