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
发现违规可拨打电话举报
本报讯 (记者杜玲)热、热、热!气象数据显示,昨日我市气温最高达35℃。面对滚滚而来的热浪,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属于室外或高温环境作业的企事业单位,采取轮休作业等措施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
高温天气,让许多户外劳动者备受煎熬。昨日11时,记者在市丰收路一在建工地看到,炎炎烈日下,建筑工人在露天扎钢筋、铲沙石,汗水湿透了衣服。“从早上到现在,衣服湿了又干,干了又湿,我都已经习惯了。炎热天气里施工,得干一会儿,歇一会儿,不然身体真吃不消。”一名建筑工人告诉记者。
昨日14时,顶着火炉般的太阳,两名清扫工人正在市工业路上挥汗如雨地保洁路面卫生。据介绍,为了避开中午高温时段,解放区环卫处灵活调整作业时间,将原来13时的保洁时间往后推迟一个小时。“虽然如此,起码40℃的路面温度还是让人吃不消。”据解放区环卫处有关人员介绍,在辖区的垃圾中转站,他们为工人配备了保温桶,发放一些绿豆、白糖、风油精等防暑降温用品。
“执勤一个高峰期,就像被雨淋过一样。”在市区某交通路口维持秩序的交警告诉记者,他们对高温下的工作早就有了心理准备。
进入6月份以来,我市大部分地区已多次出现35℃以上的高温天气。根据市气象台预报,这两天最高温度将到36~37℃,防暑降温工作再次备受社会关注。
“通知”要求,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市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同时,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要按照《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
据悉,我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对有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高温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若发现用人单位措施落实不到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要限期整改,并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如果发现用工单位违规操作,市民可拨打监督电话8826733进行举报。
在35℃以上气温下露天工作
每人每天领10元高温补贴
本报讯 (记者杜玲)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省规定35℃以上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须支付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补贴。
据悉,2008年5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发布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据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作为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保障职工正常工资之外的额外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职工如果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高温补贴要按时发!”该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如果不发放高温津贴或降低津贴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