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解放区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凡在解放区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教育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单位,均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凡取得解放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法审批,接受教育局管理,按时参加年审并缴纳办学风险保证金。
3.凡未取得解放区教育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均不得在解放区面向社会进行招生和办学。否则,一经发现将依法取缔。
4.望广大学生、家长报名时,一定要查看办学单位的办学许可证,不要到未经批准、无证办学的非法办学单位就读,以免您的利益受到侵害。
5.目前解放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单位名单如下:
特此公告
解放区教育局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