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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
我市强化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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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婧)昨日,记者从市政府食安办了解到,今后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这是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中作出的规定。市委政法委、市政府食安办联合出台的这一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

  我市规定,移送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或者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研究。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派员适时介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意见。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涉案金额较大、后果严重等情形,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应当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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