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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施行 派遣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我市将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新政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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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杜玲)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记者了解到,此次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力。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即日起至8月中旬,我市将加大对《劳动合同法》政策宣传的力度,提升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服务民生。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并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作为补充用工方式,劳务派遣用工主要从事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工作岗位作了具体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工作岗位是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明确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据悉,我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检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确保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在我市的顺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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